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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14:1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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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称之为认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认诺是否可以撤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认诺的行为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该认诺行为不得撤回。

  案情

  原告龙玉华从2011年3月起在被告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恒德公司向龙玉华发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龙玉华回复要求在签订新劳动合同前,解决双方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双方协商未果。12月,恒德公司向龙玉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龙玉华不同意,便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后,龙玉华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同时,龙玉华还提起另外两个诉讼,要求恒德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金2414元(2013江法民初字第483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2013江法民初字第488号)。

  江北法院将三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时,恒德公司在第一次合并审理的庭审中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开庭的第二次庭审中撤回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理由是如原告仅要求恒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予承认,否则不予承认。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德公司在诉讼中享有认可或否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处分权,该公司已在第一次合并审理的庭审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然撤回承认,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作出承认龙玉华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且龙玉华不同意恒德公司撤回承认,故恒德公司的撤回行为有违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准许。法院判决:恒德公司向龙玉华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这里所规定的被告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即是一种认诺行为,该认诺行为是否可以撤回,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理该案时,对认诺是否可以撤回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诺是一种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收回,因此认诺可以撤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认诺行为会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产生拘束效力,因此非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撤回认诺。

  法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

  第一,认诺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认诺一旦发生,原告就无须再举示相关证据,这也就打乱了原告的举证计划,会造成原告本应当举示的证据因认诺行为而不再举示,一旦允许被告撤回认诺则会导致诉讼程序混乱。

  第二,被告撤回认诺的理由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认诺是否可以撤回问题进行规定,但依然可以参照该承认的撤回规则进行处理。因被告提出撤回认诺的理由不符合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且原告不同意被告撤回认诺,故被告撤回认诺理由不足,不应准许。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第三,撤回认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先是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后又反悔,撤回对诉讼请求的认诺,这就有违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如无其他符合撤回的具体事由,则不应当允许其随意撤回。

  本案案号:(2012)江法民初字第0048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王 庆 谢 园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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